種植類設施用地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配套有機肥廠,但需滿足嚴格的政策、環保和規劃要求,具體分析如下:
一、政策依據: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
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發布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有機肥料生產設施屬于可建在一般耕地上的19類設施之一,但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需國務院批準,有機肥項目應優先選擇一般耕地,避免觸碰耕地保護紅線。
符合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要求
需辦理縣級備案手續,明確用地用途、面積、位置等信息,確保用地合法合規。例如,江西省規定畜禽養殖配套的有機肥生產設施用地規模需控制在設施農業項目用地總規模的10%以內,且原則上不超過15畝。
生產規模與用地性質匹配
若有機肥廠生產規模較小(如年產5000噸以下),且采用環保、低污染的生產方式(如槽式發酵、罐式發酵),可能被認定為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用地;若生產規模較大(如年產1萬噸以上)或采用工業化生產方式,則更傾向于被認定為工業用地。
二、環保要求:避免污染與生態影響
有機肥廠配套種植設施時,需通過環保審批并滿足以下條件:
廢氣處理
發酵過程中產生的氨、硫化氫等臭氣需通過生物濾池、噴淋塔等設備處理,確保達標排放。例如,廣西百色某有機肥廠采用生物抑制劑抑制臭氣產生,并通過15米高排氣筒排放,滿足《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廢水處理
生活污水需經化糞池處理后綜合利用(如灌溉農田),生產廢水需經沉淀、過濾后回用,嚴禁外排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
固廢處理
除塵沉渣、生活垃圾等需分類處理,其中除塵沉渣可回用作原料,生活垃圾交由環衛部門清運。
噪聲控制
通過隔聲、減震、綠化等措施降低噪聲影響,確保廠界噪聲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
三、規劃與審批:多部門協同管理
配套有機肥廠需完成以下審批流程:
土地使用審批
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用地申請,明確用地用途、面積、位置等信息,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若原為農用地)。
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通過環保部門審批,確保項目符合“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
規劃許可
符合當地城鄉規劃要求,辦理選址、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
生產資質審批
辦理營業執照、肥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證件,確保產品符合《有機肥料標準》(NY525-2012)或《生物有機肥》(NY884-2012)要求。
四、實踐案例:種植與有機肥廠的協同模式
山東陽信縣翟王鎮
該鎮以無公害綠色蔬菜種植產業為基礎,配套建立有機肥生產基地,形成“種植-廢棄物-肥料-種植”的閉環循環,減少化學肥料使用,提升蔬菜品質。
廣西百色丹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在右江區陽圩鎮華村建設生物有機肥廠,以糖廠濾泥及周邊養殖場糞污為原料,年產5萬噸有機肥,產品供應周邊果園和茶園,實現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天津濱海新區中塘鎮
通過糞污異位發酵床技術,將羊糞轉化為優質有機肥,用于有機蔬菜種植,解決畜禽糞污處理難題,同時提升肥料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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