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有機類、生物類肥料生產廠家的增值稅減免政策如下:
一、核心政策內容
免稅范圍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以下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有機肥料:來源于植物或動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營養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有機-無機復混肥料:由有機和無機肥料混合或化合制成,含一定量有機肥料的復混肥料。
生物有機肥:特定功能微生物與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經無害化處理、腐熟后復合而成,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明確免稅產品范圍及實施時間。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年版)》:若有機肥生產涉及“畜禽糞便處理”“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等環保項目,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起,前三年免征,后三年減半征收)。
二、享受政策的條件
企業資質
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
產品需符合國家或部頒標準,并取得肥料登記證(由農業部或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產品合規性
免稅產品必須嚴格對照國家標準和政策目錄,避免因產品不符導致稅務風險。
銷售免稅有機肥時,需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申報材料
生產廠家:需提供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批發、零售商:需提供生產企業出具的有效期內的肥料登記證復印件。
三、其他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
若企業以廢棄動植物油、農林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有機肥,且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條件,可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比例根據原料比例確定)。
企業所得稅優惠
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環保項目:符合條件的有機肥生產項目(如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可享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
設備投資抵免
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專用設備(如發酵設備、環保處理設備),其投資額的10%可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政策意義
降低企業成本:增值稅減免直接減少企業銷售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
促進資源循環利用:鼓勵企業利用農業廢棄物生產有機肥,推動綠色農業發展。
支持環保產業:通過稅收優惠引導企業參與環保項目,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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